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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生(兵)暑(寒)期集訓期間之年資,於擔任公務人員後,其年資得合併在營服役年資併計休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及第8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3年7月25日83台華法一字第100621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大專學生暑(寒)期集訓期間,經本部函准國防部83 年3 月5 日83 仰伍字第1444 號函略以,依「大專預備軍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與「大專畢業生徵集常備兵服役處理規定」均准予折算服常備兵役期,其徵集入營連同上述時間合併為服役2 年。茲以大專生暑(寒)期集訓期間既經國防部准予折算役期,是以,其任用公務人員後,該段期間准予視同在營服役年資,併資辦理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