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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兵志願選訓轉服預備軍官接受軍官基礎教育及專長訓練期間,其年資得併計休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及第8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3年10月28日83台中法四字第1059503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前為徵召入伍之大專兵,於新兵訓練中心志願選訓轉服預備軍官,並接受軍官基礎教育及專長訓練,嗣接奉少尉任官令,上開受訓期間,經函准國防部83 年10 月17 日83 仰伍字第8001 號函略以,上開訓練期間仍具常備兵現役身分,自任官少尉之日起為預備軍官現役身分,均係依法在營服役之時間。是以,上開受訓期間於擔任公務人員後,應准予計算在營服役年資,併計辦理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