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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退休、退職、資遣、辭職再任者,其於原任職機關未休畢之保留休假,不得於再任職機關實施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8條及第10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8年9月13日88台法二字第1801786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由於公務人員於退休(職)、資遣、辭職時,屬公務人員身分之結束,應於原任職機關將各項權益結算,較為明確,是以,公務人員無論其退休(職)、資遣或辭職再任之年資有無銜接,其以前年度奉准保留而未休畢之休假,尚無法保留至再任職機關繼續實施。至於退休(職)、資遣或辭職再任之年資銜接者,其休假年資依規定得前後併計,則其當年度休假,應由其再任之機關在不重複之原則下核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