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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之基礎教育,於轉任公務人員後,其年資得併計休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及第8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8年9月3日88台法二字第1797113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88 年5 月15 日88 台特三字第1785528 號函釋略以,軍校學生基礎教育時間,依各時期發布之「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標準折算役期,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至如何折算,應循軍職年資查證方式函請國防部等權責單位辦理。所詢軍事學校之基礎教育,於轉任公務人員後可否併計休假年資一節,請依上開本部88 台特三字第1785528 號函規定查證折算軍職年資後,再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有關休假年資併計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