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公務人員患子宮外孕動手術治療,准予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4 款(現為第3 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給予流產假3 星期(按:現依懷孕週數,滿20 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42 日;懷孕12 週以上未滿20 週流產者,給流產假21 日;懷孕未滿12 週流產者,給流產假14 日),逾期尚未康復者,應以病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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