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出國,如因娩假、流產假,或3 日(現為2 日)以上之病假,其所檢陳所在國醫師診斷證明書,本部曾於72 年3 月8 日72 台楷典三字第07320 號函釋,須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方為有效在案,茲應行政院衛生署建議為方便出國人員起見,復經轉准外交部72 年7 月14 日外72 領三字第17086號函副本同意一律改經駐外單位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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