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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公受傷檢具合格醫師證明書證明宜門診追蹤治療,服務機關得依其實際就診情形覈實核予公假療養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1年3月5日部法二字第1013563742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100 年8 月12 日部法二字第1003447197 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受傷,經合格醫師證明書證明宜門診追蹤治療,而於2 年期間內確有休養或療治之需求與事實,機關自得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 條第5 款規定本於權責覈實核予公假。是公務人員檢具合格醫師證明書證明宜門診追蹤治療,服務機關得依上開書函規定,就其實際就診情形覈實核予公假;另以機關核予公務人員公假休養或療治,目的係為期早日恢復健康銷假上班,倘上午上班、下午半日或部分工作時數請公假在家療養,實與核給公假療傷之意旨相違,尚不宜核給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