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7條及第1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5年9月19日85台特一字第1361428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經提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現為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第65次法律顧問會議獲致決議:「公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殘廢(現為失能)、養老及眷屬喪葬等保險事故,於取得其現金給付請求權後(須生前已提出申請),未及領取即告死亡時,領取該現金之法定繼承人不得視為公務人員保險法第7 條(現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7 條)規定所稱之『受益人』,其所領取之公保現金給付應屬遺產,依稅法有關規定課徵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