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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留職停薪未能於申請復職期限(1年)內提出復職,不得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5條辦理退休,又其於停職期間取得外國國籍(雙重國籍),得否依相關規定辦理退休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0年8月24日90退二字第2062604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因病停職須於申請復職期限(1 年)內提出復職,並經本部銓敘審定有案,始得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5 條及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 條(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 條)等相關規定辦理退休。

二、停職期間取得外國國籍,須依國籍法第20 條相關規定及本部87 年8 月14 日87 台甄四字1661814 號函規定,於其復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暨自復職之日起1 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之具結,俟其復職動態經本部銓敘審定後,據以辦理退休。

附註:原因病停職用語現稱因病留職停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