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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構中,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事、主計、政風人員辦理退休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6年3月19日部退一字第0962747745號令
法規釋例內容:

       公營事業機構中,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事、主計、政風人員之退休,應本勞動基準法第84 條規定意旨,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5 條)規定辦理,不得選擇適用其他退休撫卹之規定。本部84 年9 月6 日84 台中特四字第1190656 號函及歷次函釋與上開規定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至於本令發布前已辦理退休及原已依本部84 年相關函釋,選擇各事業機構退撫制度者,不得再行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