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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務人員再任職務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是否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計算標準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5年8月4日部退一字第1054132281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依105 年5 月13 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 條(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 條)規定:「(第1 項)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四、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第2 項)本條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2 日修正施行前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已再任前項第4 款及第5 款(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 條第1 項及第2 項)職務且每月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而無須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者,於本條修正施行後3 個月內,仍照本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第32 條第6 項(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0 條)規定:「支領一次退休金或養老給付,並依第1 項規定辦理優惠存款人員,如有第23 條及第24 條規定應停止或喪失領受月退休金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因此,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薪酬之職務,其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如同時任2 個以上職務者,應合併計算),應即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並停止辦理優惠存款。
       前述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是否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的認定,是按月計算,當月所領薪酬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時,應予停發月退休金並停辦優惠存款;如下個月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則不須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