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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辦理因公傷病成殘命令退休具有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者,其退休給與計算標準暨政府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經費如何分攤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6年12月2日86台特二字第1504438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對於84 年7 月1 日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7 條(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21 條)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人員具有新制施行前後年資者,其退休給與之計算標準暨政府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經費之分攤等規定,重新規定如次:
一、因公傷病命令退休,具有新制施行前後年資合計未滿5 年擇領一次退休金,或合計未滿20 年擇領月退休金者,由各機關人事單位協助當事人就以下2 種退休給與計算標準擇一辦理:(一)新制施行前後年資之退休金給與,全部依新制標準核發;(二)新制施行前後年資之退休給與,分別依84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6 條暨修正施行後之第16 條之1(現分別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28 條及第29 條)規定核發。經本部審定生效並領取退休給與後,即不得再請求變更。
二、因公傷病命令退休,具有新制施行前後年資合計逾5 年擇領一次退休金,或合計逾20 年擇領月退休金者,其新制施行前後年資之退休給與,分別依84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6 條暨修正施行後之第16 條之1(現分別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28 條及第29 條)規定核發。
三、前2 項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人員,其新制施行前後年資均按新制施行後之退休給與標準核計退休金者,政府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各自應負擔比例之計算,應依繳付基金費用年資占核定退休年資之比例,由退撫基金支付,其餘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付。其新制施行前後年資分別依新制施行前後規定核計退休給與者,其退休金之經費負擔,依修正施行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 條之1 第3 項(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 條)規定辦理。
四、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人員,其依84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規定之退休給與標準核計退休金之新制施行前年資,得依規定核發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至於新制施行前後年資均按新制標準(以本俸加1 倍為基數內涵)核給退休金者,不得發給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