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拾壹-1、退休(公務人員) > 優惠存款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55年至58年6月30日之間,曾任職於原臺灣鐵路管理局之年資所領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3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0年9月20日90退一字第206333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鐵路局,現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55年至63 年期間之待遇疑義,前經本部90 年3 月22 日90 退一字第2003474號書函、同年6 月7 日90 退一字第2023702 號書函及同年7 月23 日90退一字第2044628 號書函,先後分別向鐵路局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人事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查證。據人事局同年8 月22 日90 局給字第024544 號書函復略以:鐵路局之待遇,於55 年至58 年6 月30 日期間,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之資位制人員;其待遇係依「鐵路局交通事業各級資位人員待遇支給表」支給—即照一般公教人員標準支給,與公務人員俸額標準(現為公務人員俸額表)規定內涵相符;惟自58 年7 月1 日起,已改適用交通事業人員待遇,其俸額支給標準與公務人員俸額標準規定內涵並不相同。

二、依現行退休及優惠存款相關法令規定與上開查復結果,某甲如日後於財政部關稅總局及其所屬各關稅局(現為財政部關務署及其所屬各關)依法辦理退休時,自55 年至58 年6 月30 日期間,曾任職於鐵路局依法參加公保有案之年資,得辦理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自58 年7 月1 日至63 年5 月1 日離職止之年資,則不得辦理優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