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解釋函令 > 拾壹-1、退休(公務人員) > 退休給與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僑居國外之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所屬眷屬如已出國,其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之發給相關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72年6月25日72台楷特三字第26394號函
內容:

       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僑居國外,並已檢附當地使領館出具之證明,委託國內親友代領退休金,本人及眷屬之實物代金參照行政院台(51)配字第1676號令規定其本人實物代金仍可發給,至眷屬如已出國,其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應予停發。

附註:84 年6 月30 日以前生效之退撫案件,依原核定之眷口數核實增減;84年7 月1 日以後生效之退撫案件,因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已全數併銷,爰不再發給。
 



:::

| 性騷擾申訴 | 隱私權政策 | 詳細位置及交通資訊 | 電話表 | 資訊安全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本部地址:116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Address:1-2 Shih-yuan Road, Wenshan District, Taipei,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電話總機:(02)8236-6666

傳 真 機:(02)8236-6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