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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於退休生效日後,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延長交代期間之薪俸應如何收回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94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74年5月20日74台華特三字第23284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退休生效日期後,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延長交代期間之薪津,應扣除已發之當月月退休金,發給差額。至於實物配給之支給依配給規定,不得重領,且月退休金已包含有配給在內,自應不再發給。附註:自84 年7 月1 日(85 年度)起,眷屬實物代金1 大口,併入軍公教員工專業加給,不再發給。準此,現職公務人員自84 年7 月1 日起,依退休法退休者,其退休給與已不合再加發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