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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佐待遇人員及非警察官職務人員曾受頒警察獎章者,得否加發退休金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0年5月11日80台華特三字第0564767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警察人員領有警察獎章得加發退休金,係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現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辦理。所稱「警察人員」依該條例第3 條規定,係指依該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勤務之人員,同法第5 條規定,警察官等為警監、警正、警佐。亦即非依該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勤務之人員,領有警察獎章不得加發退休金。該條例第39 條亦規定,依警察機關組織法規定所定之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之任用、退休、撫卹不適用該條例。因此,非警察官職務人員及警佐待遇人員,均非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現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勤務之人員,依上開各項規定,其退休亦不適用該條例,是以,並無領有警察獎章得加發退休金之規定。(依本部93 年8 月31 日部退四字第0932334174 號函規定,本函釋有關警佐待遇人員領有警察獎章不得加發退休金之規定,停止適用)。

二、行政院與考試院業於80 年3 月7 日會銜訂定發布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警佐待遇及非警察官職務人員,如係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律或銓敘部核備有案之單行退休法規辦理退休,並自80 年3 月9 日起退休生效者,可由公務人員退休前最後服務機關依上開要點附表所列標準發給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