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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於警察職務任內獲頒四等警察獎章,退休時得否加發退休金或發給獎勵金暨其發給標準等之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1年1月10日81台華特四字第0610918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80 年12 月16 日80 台華甄二字第0639718 號函釋規定:「……警察人員、警察機關一般行政及技術人員領有警察獎章者,於退休或死亡時,如其所領警察獎章,無法適用其他法令發給退休金、撫卹金、獎勵金給與時,則可適用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專業獎章之獎勵金標準發給獎勵金。……又依警察獎章條例規定,警察獎章分為四等,惟上開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關於專業獎章之等第僅區分為三等,為解決事實問題,上述人員領有之四等獎章,同意從寬比照專業獎章發給獎勵金之級距(按一等發給3600 元、二等發給3000 元、三等發給2400 元,級距為600 元)發給獎勵金1800 元」。某甲曾獲頒四等警察獎章,於退休時雖不得加發退休金,惟仍可發給獎勵金1800 元。

附註:
依85 年10 月8 日修正之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勵金標準表規定,一等發給5400 元、二等發給4500 元、三等發給3600元,級距為9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