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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未具法定任用資格占缺留用人員,在未經考試及格納入銓敘之前,不得適用新制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繳納公務人員退撫基金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條及第7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4年11月15日84台中特二字第1185231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現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四個職業訓練中心(現為勞動力發展分署)未具法定任用資格人員自各該職業訓練中心改隸以來,係由行政院自行核定留用,並未報經考試院同意留用,因此渠等退撫年資之計算,自以經考試及格納入銓敘後之年資始可採計;在未經考試及格納入銓敘之前,仍不得適用公務人員退撫新制,繳納退撫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