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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人員參加103年1月1日以後之考試錄取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如以其原具任用資格先予派代,同時進行訓練,並經本部銓敘審定或登記有案者,其訓練期間應依規定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並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條、第7條及第1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3年3月19日部退三字第1033827107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為符合法制及考量占缺與未占缺訓練兩者權益之衡平性,業依考試院102年7 月11 日第11 屆第244 次院會決議,以同年月23 日發布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 號令,明定自103 年度之考試起,停止適用過去有關考試錄取分發占缺訓練(實習)之年資准予採計為退撫年資之相關函釋。

二、現職公務人員於103 年度應其他考試分配其他機關學習時,無論占缺與否,其訓練期間均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亦不得再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惟具任用資格之現職公務人員若再參加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其於分配其他機關占缺訓練期間如以其原具任用資格先予派代,同時進行訓練(視同商調),且經本部銓敘審定或登記有案者,因該段訓練期間仍屬編制內具任用資格且經銓敘審定之年資,仍應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相關規定,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並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