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67年1月24日67台楷特三字第01054號函
內容:
臨時人員服務年資採計退休、撫卹,前經本部以66 年11 月25 日66 台楷特三字第1199 號函規定由臺灣省政府統一加蓋印信認定後採認,現因執行確有困難,同意依下列3 項處理原則辦理:
一、依憑原始任卸證件採計,凡持有各該權責機關核定僱用之臨時人員服務年資證件,比照公務人員退、撫法規之規定,即以原始證件採計年資。
二、無原始證件或證件不全者,由原服務機關出具證明,載明臺灣省政府或上級機關核定僱用文號日期。省屬三級以下機關報由主管廳、處、局;縣市附屬機關(含鄉鎮公所)報由縣市政府核發服務年資證明以憑採計。
三、縣市政府及臺灣省政府各廳、處、局(含直屬機構)本機構之臨時人員依前項規定報由省府核發服務年資證明書,以憑採計。原係軍用文職人員,已在軍中按該規定領取資遣費,如再任公務人員,辦理退休時,應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1 條(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5條)規定自再任之月起另行計算,其已領資遣費之年資,不得再行併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