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67年3月2日67台楷特三字第05696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凡持有各該權責機關核定僱用之臨時人員原始任卸證件,或服務年資證明者,比照公務人員退撫法規之規定依原始證件採計年資。
二、無原始證件或不全者,由原服務機關出具證明,載明權責機關核准僱用文號日期或檢附原始冊籍資料(如薪給印領清冊、原始人事資料或名冊等)影印本,各處局所屬機關報由主管局、處審核加蓋印信以憑採計。
三、爰臺北市政府各局、處(含直屬機構本機構)之臨時人員年資,得報由市政府審核,加蓋印信以憑採計。軍中子弟小學業經奉准移交地方政府接辦並改制為國民學校,曾任上開子弟小學教員者於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退休時,經本部與有關機關會商,其年資凡經國防部核實出具軍用文職人員年資證明書者可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