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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臨時造單員、送單員、催徵員之服務年資,得否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67年11月3日67台楷特三字第33059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臨時造單員、送單員、催徵員之服務年資,以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核實出具之任職年資證明表辦理採計退休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