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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於89年2月2日以後服補充兵役及其曾於高級中等(含高職)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與曾服大專集訓期間,得否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2條、第1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9年8月19日部退三字第0993204752號令
法規釋例內容:

一、因國防部認定補充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屬義務役役範疇,公務人員89 年2月2 日以後服補充兵役者,與服役前曾參加大專集訓年資者,均得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惟所具高級中等(含高職)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仍維持本部94 年4 月11 日部退三字第0942481299 號書函規定,不得補繳該期間退撫基金費用。

二、本部94 年3 月9 日部退三字第0942474125 號令、同年4 月11 日部退三字第0942481299 號書函,及歷次函釋與前開規定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