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2 條第4 項(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2 條及第13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2 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21 條規定,公務人員所具84 年7 月1 日以後之義務役年資,若已依上開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規定核給贍養金終身者,亦屬服役條例所定退除給與之一種且與退休俸相當,自不得再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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