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99年4月9日部退三字第0993171582號書函
內容:
某甲應96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錄取,於97 年3月31 日分配至某學校接受實務訓練,同年6 月2 日因疾病申請保留受訓資格,嗣因疾病原因消滅依規定申請重新訓練,並自98 年11 月6 日起,至某縣政府占缺實施訓練。以其因疾病保留受訓資格前之實務訓練期間年資既已繳納退撫基金,如經實務訓練期滿,試用合格,奉准補實後,其因疾病保留受訓資格前已繳納退撫基金費用之實務訓練年資,得予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附註:自103 年1 月1 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已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