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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颱風影響而延期入營之延後入營期間,不得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退休年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2條及第13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8年12月11日部退三字第0983140576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某甲接受花蓮縣97 年第B631 梯次徵集,並依集合時間97 年9 月29 日辦理留職停薪後,因該梯次受薔蜜颱風影響延期至同年10 月1 日入營(迄至98年8 月31 日服役期滿退伍)之留職停薪期間(2 天),以其97 年9 月29 日至30 日延後入營期間,經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函復,非屬義務役軍職年資。爰某甲延後入營期間,依規定不得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退休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