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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於98年8月1日以後退休生效者,曾任依臺灣省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班)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合格教師年資,得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4條第3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8年5月14日部退三字第0983056004號令
法規釋例內容:

       配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8 條第3 項及第4 項修正條文於98 年8 月1日施行(現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4 條第3 項),參酌教育部98 年4 月20 日台人(三)字第0980057626 號函規定,公務人員自該日以後退休生效者,曾任依臺灣省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班)試行要點(以下簡稱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合格教師年資,須同時具備下列2 項證明,始得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一、所任之自立幼稚園(班),須經該管縣市政府證明確係當時依試行要點規定報經核准開辦。
二、服務期間須具有符合當時幼稚園設置辦法或幼稚教育法所規定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另如係依70 年11 月6 日公布施行之幼稚教育法第12 條第1 項規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有關系、科畢業,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等2 款原因進用者,則須檢附經當時服務之自立幼稚園(班)主管縣市政府認定其任職時確實符合上開2 款資格之一之證明文件,始得據以認定為合格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