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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進用,於尚未完成簽約程序,且聘用名冊尚未送本部辦理登記備查前即病故,得從寬酌給撫慰金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0年7月23日90退四字第2047836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行政院新聞局於90 年1 月31 日進用某甲,並約定試用期間3 至6 個月,而某甲在尚未簽約與送本部登記備查前,即於試用期間病故,其進用雖尚未完成上開程序,以其有受試用及在職死亡之事實,且參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對考試錄取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死亡或非現職人員之職務代理人於代理期間死亡,均可發給遺族撫慰金;基於照顧遺族之考量,從寬同意依上開條例施行細則第6 條規定酌給某甲遺族一次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