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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軍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時,退休俸之停發標準及轉任公務人員重行退休時退休金核給相關疑義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5條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1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0年6月22日部退三字第1003393051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17 條(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5 條)規定:「(第1 項)……。(第2 項)曾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離(免)職退費或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資遣或離職給與之……及中華民國84 年7 月1 日以後轉任之軍職人員與其他公職人員,於再任或轉任公務人員並依本法重行退休、資遣之年資,連同以前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免)職退費或辦理年資結算給與之年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第9 條及第29 條所定最高採計年資為限。(第3 項)前項人員重行退休時,其再任或轉任後之任職年資滿15 年以上者,得就第9 條第1 項之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並按其核定之退休年資計算退休給與……。」復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1 條第2 項(現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1 條)規定,合於支領退休俸之軍官,於轉任公職退休時,得選擇支領退休俸,但不得同時申請支(兼)領月退休金。本部70 年11 月6日70 台楷特三字第42088 號函釋規定:「凡經核支月退休金者,其曾任軍職年資,在軍方不宜再支領退休俸,如已核支退休俸再任公職辦理退休時,自不宜再核支月退休金。」準此,支領月退俸軍職人員如係於84 年7 月1 日以後轉任公務人員,日後依退休法辦理退休時,曾支領退伍給與之軍職年資,須與重行退休年資合併受年資採計上限限制,但若轉任後之任職年資滿15 年以上且符合退休法第10 條或第11 條(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0 條及第31 條)規定時,得擇領月退休金;如係於84 年6 月30 日以前轉任公務人員者,曾支領退伍給與之軍職年資無須與重行退休年資合併受年資採計上限限制,但依規定不得同時擇領軍職退休俸及公務人員月退休金。

附註:107 年6 月23 日修正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已刪除不得同時請領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