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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6條第2項所定遺族擇領遺屬年金之適用範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6條第2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9年7月14日部退三字第10949490911號令
法規釋例內容: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公布施行之日起1 年內死亡,且與其未再婚配偶之法定婚姻關係於退休人員亡故時,已累積存續10 年以上者,其未再婚配偶得依退撫法第45 條第1 項及第2 項規定,擇領遺屬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