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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之人員任職年資中斷後再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嗣後於其離職申請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時,其前一段未申請退費之基金費用利息應如何計算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8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6年10月14日86台特二字第1534557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之人員任職年資中斷後再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嗣後於其離職申請離職退費時,其前未申請退費年資所繳之基金費用,應予繼續計息,並計至申請離職退費時之離職之前1 日止,以維護參加退撫基金人員之權益。

附註:原離職退費用語現稱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