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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逾越規定期限始提出申請者,仍得發給年節照護金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第7點
發文字號:
銓敘部79年5月12日79台華特三字第0408124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考試院訂定發布之79 年度對早期退休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之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特別濟助金作業要點(現為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七之(一)規定年節特別濟助金(現為年節照護金)之申請,應配合年度預算,每年申請審查1 次,於每年6 月底以前作業(現為春節30 日前)。揆其規定意旨,係為顧及早期退休人員大多年紀老邁,為減少其往來奔波申請之苦,乃將年節特別濟助金(現為年節照護金)之發放明定為每年申請審查1 次,不必於每年三節分別提出申請,惟並無逾期不再受理之規定。退休人員若因故逾越前開申請期限始提出申請書,仍宜受理。如經審查結果符合生活困難標準,年節特別濟助金(現為年節照護金)仍准自其提出申請以後之年節起開始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