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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員工之子、女淪陷大陸,經接運外孫子女來台設籍定居者,申領實物配給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規定
發文字號: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80年9月25日80局肆字第38140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教員工報領實物配給問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前於80 年5 月21 日以局肆字第13343 號書函內政部等人事機構修正為:凡公教員工及支領月退休金公教員工之死亡,而其無力謀生,或兩者皆俱已亡故,其無其他直系尊親屬扶養,必須依賴該公教員工或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扶養,經查明屬實者,准予從寬專案報領,惟仍應受現行報領口數及在73 年7 月1 日以後出生之第三個以上子女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限制,又公教員工將大陸地區之孫子女、外孫子女接運來台扶養並設籍定居就學,如符合上述規定者亦得報領實物配給及子女教育補助費,至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79 年4 月9 日及6 月23 日(79)局肆字第13574、24222 號函釋規定有關公教員工及支領月退休金公教員工將大陸地區之孫子女接運來台報領,自本函發布日起不再適用。惟本函發布前,已依本局上述2專案報領有案者,仍准繼續專案報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