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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僱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提存公、自提離職儲金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第2條及第3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8年12月3日部退四字第0983132588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現為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第2 條及第3 條第1 項規定,約僱人員經服務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其於留職停薪期間,以其職務係屬保留而不支薪,自無從依規定提存公、自提儲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