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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人員之離職儲金請求權得以扣押或讓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
發文字號:
銓敘部91年10月7日部退三字第0912183803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現為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以下簡稱離職儲金辦法)之訂定,係鑒於聘僱制度有繼續存在之需要,基於社會安全及激勵聘僱人員工作士氣之考量而制定。該辦法第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聘僱人員,係指各機關學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下簡稱聘用條例)或適用及比照適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下簡稱僱用辦法)約僱之人員。」又僱用辦法第9 條及聘用條例第6 條均規定,是類人員不適用退休法之規定,且離職儲金辦法中並未有相當上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 條(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9 條)之規定,該類人員自無類似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 條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適用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