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拾壹-1、退休(公務人員) > 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公務人員因公借調留職停薪期間已由借調機關(構)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勞工退休金之年資,於復職復薪後得否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2條第6款
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9年12月2日部退三字第1095304040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某甲為配合國家推展重要政策,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職停薪辦法)第4 條第6 款(現為第4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某民營事業機構擔任執行副總2 年整,借調期間由該民營事業機構(雇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按月為其提繳退休金,並儲存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則其復職復薪後,得否申請補繳該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一節,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12 條第6 款規定,依留職停薪辦法第4 條第6 款規定因公借調留職停薪之公務人員,應於復職復薪,申請一次全額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時,「未曾領取」留職停薪期間之退離給與,方可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按所稱「退離給與」應依退撫法第4條第7 款規定認定)。準此,如某甲於復職復薪,申請一次全額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時,實際上確無領取留職停薪期間之退離給與,即得依前開規定檢具證明文件,經由服務機關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一次全額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以併計退休年資;反之,若於復職復薪後申請一次全額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時,已領取該留職停薪期間之退離給與,則與前開退撫法第12 條須以「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要件不合,即不得申請補繳該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