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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接受一般服替代役軍事基礎訓練前之軍訓課程及大專集訓年資,得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2條及第13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1年7月5日部退三字第1013620165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本部97 年3 月27 日部退一字第0972917259 號書函略以,為配合96 年1月24 日替代役實施條例修正施行,憲兵分科教育已改為服替代役軍事基礎訓練,惟其性質仍屬替代役之役期。是以,替代役軍事基礎訓練期間,若經權責機關(內政部役政署)認定為履行兵役義務者,可併計為退休年資,並得以補繳退撫基金費用。又本部97 年6 月19 日部退一字第0972953070 號書函准內政部役政署97 年6 月9 日役署召字第0975003304號函略以,警察人員如係接受一般替代役軍事基礎訓練期間即視為履行兵役義務,並於訓練後以替代役備役列管,為使渠等人員與其他曾服現役人員之軍訓課程及大專集訓年資取得衡平,似宜比照辦理。爰本部上開97 年6 月19 日書函已同意是類人員所具軍訓課程得以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二、某甲係警察人員接受一般替代役軍事基礎訓練後,以替代役備役列管。另其於服替代役軍事基礎訓練前,曾自96 年7 月23 日至7 月31 日參加大專集訓,並經後備906 旅96 年7 月30 日朣人字第0960001504 號令載以:上述大專集訓期間,依規定可折抵常備兵義務役期8 天。是參照本部前開97 年6 月19 日書函及內政部役政署同年月9 日函規定,其上述大專集訓折抵義務役期,得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退休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