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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職年資未滿15年,併計曾任其他職域工作年資之非專任人員(部分工時人員)成就請領月退休金之採計條件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26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2年10月17日部退三字第1125625680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86條所定「其他職域年資」係以「非得併計公務人員退休之年資為範疇」且合於「已有可適用之職業退休金法令」及「未領取退離給與」者為適用對象,並未明定以專任人員為限。次查適用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非專任人員(部分工時人員),其部分工時勞工之年資採計與退休金計算,與全時勞工之規範並無不同,爰離職公務人員如擬以部分工時勞工年資依退撫法第86條規定,作為併計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時,與全時勞工年資之審認標準相同。至於所具勞工年資同期間受僱於2個以上之雇主時,以公務人員成就月退休金條件之任職年資計算,依退撫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係按「日」採認且同一日不得重複計算。故所提同一日任職不同單位部分工時人員職務,該日僅得以1日採認。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年資,依前開退撫法第86條規定,作為併計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時,係以該年資未曾領取退離給與為要件。由於勞工退休金法令因制度轉換,其退離給與按舊、新制年資分別給與,爰該勞工年資是否已領取退離給與,亦應按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認定之,如僅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領取新制年資退離給與,其原適用勞動基準法且未領取退離給與之舊制年資,仍得據以併計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