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參加公保之保險費及參加退撫基金之基金費用,均以其經銓敘審定之等級按公務人員俸給法規所定本(年功)俸為計算標準;現職人員復應103 年度以後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錄取且維持占缺方式實施訓練者,如具該占缺受訓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並依規定審定,則其實施訓練期間,應回歸依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公務人員退休法(按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辦理繳費及採認年資;倘銓敘審定之俸點較訓練津貼低時,仍應依銓敘審定俸點計算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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