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年1 月1 日以後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因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至於應102 年12 月31 日以前之考試錄取而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者,仍照本會85 年8 月5 日85 台管中業一字第0019245 號書函規定辦理。
| 隱私權政策 | 詳細位置及交通資訊 | 電話表 | 資訊安全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本部地址:116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Address:1-2 Shih-yuan Road, Wenshan District, Taipei,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電話總機:(02)8236-6666
傳 真 機:(02)8236-6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