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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84年7月1日以後曾服義務役軍職年資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期限暨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2條第4款及第13條
二、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5條第3項
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第2條
發文字號: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現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87年12月3日87台管業一字第0102337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申請期限:
(一)退伍後,於87年11月18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初任公務人員之日(即機關學校正式派代到職支薪日)起3個月內(以機關學校申請函發文日為準)提出申請。
(二)退伍後,於84年7月1日至87年11月17日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初任公務人員者:應於88年2月18日前(以機關學校申請函發文日為準)提出申請。
逾上開期限提出申請者,應依規定加計遲延利息,但自前開規定申請日起已逾5年者,比照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經5年不行使而消滅之規定,不得再申請購買年資。
二、繳費期限:
申請購買年資人員應自本會通知繳費發文之日起2個月內,依所檢送「購買年資補繳費用繳款單」上之「實繳總額」一次繳費完竣。逾期繳費或未繳者,視同放棄購買年資之權利,嗣後不得再提出購買年資之申請。
三、利息計算:
(一)依前開一、(一)(二)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其應補繳之基金費用按本會84年12月9日八四台管中業一字第0008422號函所訂計息標準,僅計息至所申請購買義務役軍職年資之最後1日。
(二)逾越前開一、(一)(二)申請期限始提出申請者,除依前款規定計算應補繳基金費用複利終值之總和外,並以本基金運用之收益率加計自規定之申請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機關學校申請函發文日止之遲延利息。
(三)因逾期而加計之遲延利息,仍應於繳款時隨同一併繳納。至於逾期之權責歸屬及所加計遲延利息之金額分擔,應由機關學校與當事人間依其遲延申請之責任歸屬予以解決。
四、辦理程序及應附證件:
依前開規定購買初任公務人員前之服義務役軍職人員年資,應由服務機關檢附「轉任或回職復薪人員購買年資補繳費用申請書」、國防部出具之退伍令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權責機關派令影本、初任公務人員銓敘機關審定函影本(在申請期限內,如尚未完成銓審程序則附服務機關出具之支薪證明),函送本會申請購買。上開申請函到達後,本會將依規定計算其應繳之基金費用複利終值總和之金額,並開列「購買年資補繳費用繳款單」函送服務機關轉達當事人於繳費截止期限內至本會委託之金融機構繳納。

附註:
一、原「購買年資」用語現稱「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二、原「轉任或回職復薪人員購買年資補繳費用申請書」現稱「補繳退撫基金費用申請書」。
三、原「購買年資補繳費用繳款單」現稱「補繳退撫基金費用繳款單」。
四、繳款單內原載「實繳總額」現稱「應繳總額」。
五、原「遲延利息」用語現稱「加計利息」。
六、有關公務人員撥(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標準、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依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規定辦理。
七、申請期限,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2條第4款規定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