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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其他公職之年資,於轉任公務人員時,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複利終值總和之核計方式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2條第6款>br>二、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5條第3項及其施行細則第12條第4款
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第2條
發文字號: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84年12月9日84台管中業一字第0008422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2 條第3 項(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2 條第6 款)規定,公務人員在本法修正施行,曾任其他公職之年資,應於轉任公務人員時,由基金管理機關按其任職年資、等級對照公務人員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之總和,通知服務機關轉知公務人員一次繳入退撫基金帳戶,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上述所稱複利終值總和依同細則第19 條(現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第2 條)規定係指本人及政府應撥繳之基金費用及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運用收益之孳息收入而言。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5 條第3 項規定,本基金之運用其3 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2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爰依上開規定就曾任其他公職轉任公務人員購買其曾任年資應補繳基金費用複利終值總和之計算方式,經詳慎研究,並提本會84 年11 月24 日第8 次委員會議備案如下:

一、本會運用基金滿3 年以後:(即87 年7 月1 日以後)

(一)收益率計算方式:依公務人員退撫基金3 年平均之運用收益率核算之。惟基金3 年平均之收益率如低於同期間3 年平均之臺灣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則應依臺灣銀行2 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之。上開3 年平均之臺灣銀行2 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年利率,應以同期間各年中每月月初臺灣銀行牌告2 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年利率平均,求得各年「臺灣銀行2 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其3 年之平均即為3 年之臺灣銀行2 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年度仍在進行中不足1 年之擬購年資,以同期各月月初臺灣銀行牌告2 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年利率平均為準。

(二)購買年資之計算:轉任公務人員時,其於84 年7 月1 日以後曾任公職而未領取退休或資遣給與之年資,於轉任時依其擬購買之年資予以計算補繳。不足1 年之年資換算為年計算之。

(三)應繳基金費用複利終值總和之計算:依前開計算出之收益率及購買之年資,按其任職年資等級對照公務人員繳費標準,按年複利計算其個人自繳及政府撥繳費用之複利終值總和,全數由公務人員負擔一次繳交。

二、本會運用基金未滿3 年:(即84 年7 月1 日至87 年6 月30 日)

(一)收益率計算方式:以轉任公務人員所擬購買年資之同期間年平均之臺灣銀行2 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年利率為準,至於各年之臺灣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年利率,則以各年中每月月初之臺灣銀行牌告2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年利率之平均為準,年度仍在進行中不足1 年之擬購年資,以同期各月月初牌告臺灣銀行2 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年利率之平均為準。

(二)購買年資之計算:同上開基金運用滿3 年以後之計算方式。

(三)應繳基金費用複利終值總和之計算:同上開基金運用滿3 年以後之計算方式。

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2 條第4 款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依規定得採計退休、撫卹年資者,應於回職復薪時,按相同等級人員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之總和一次補繳基金費用。
是以,有關留職停薪者於回職復薪時,依上開規定購買年資,其應補繳基金費用之複利終值總和,亦比照前項計算方式計算之。

附註:
一、原「購買年資」用語現稱「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二、有關公務人員撥(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標準、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依107 年7 月1 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規定辦理。

三、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 條第4 項規定,公務人員自106 年8 月11 日起之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按月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