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2條第4款
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3條第1項第5款
發文字號: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92年11月28日台管業三字第0920387292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教育部92 年11 月4 日台人(三)字第0920162266 號函及銓敘部92 年10月27 日部退三字第092291487 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在84 年7 月1 日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服義務役之年資,於退伍後初任公務人員時,即應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2 條第4 項(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2 條第4 款)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俾日後申請退休時,採認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而大專集訓年資則須折抵義務役之役期後,始得依上開義務役年資併計公務人員退休之規定補繳基金費用……。基於公教退休向為一致規定……,即免役之公立學校教職員,其大專集訓年資因未折抵義務役役期,自不合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6 條第5 項規定(現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3條第1 項第5 款)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併計教職員退休年資。
二、為避免參加本基金人員以曾服大專學生集訓結訓年資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惟實際並未折抵役期情事發生,嗣後參加本基金人員,申請補繳曾服大專學生集訓年資,應俟其退伍(役)後,始檢送退伍(役)令、及實際折抵役期之證明(由原發退伍〈役〉令機關於退伍〈役〉令上註明,或取具相關證明文件),函送本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