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2條
發文字號: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89年12月20日89台管業二字第0210867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銓敘部86 年5 月14 日86 台特二字第1434205 號函釋規定略以,有關交通部電信總局改制前進用之實習員(或建技教員佐)及業務服務員之年資,如未依「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核給退休金者,同意比照行政機關臨時人員之年資採計規定辦理,亦即其於61 年12 月前之任職年資,得視同臨時人員年資並准予併計退休年資。準此,曾任交通部電信總局改制前進用之實習員(或建技教員佐)及業務服務員之年資,僅得採計至61 年12 月止。
二、銓敘部89 年3 月24 日89 退三字第1860013 號書函略以,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0 條規定(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1 條第1項第5 款):「依本法退休人員,具有下列曾任年資,得合併計算……曾任公立學校教職員或公營事業人員之年資,未依各該規定核給退休金,經原服務機關核實出具證明書者。」……。至於公營事業機構年資,需為公營事業機構編制內職員,且該年資得依其單行退休規則(勞動基準法或參照勞動基準法訂定者除外)採計為退休年資,又未曾領取退離給與者,始得申請併計公務人員退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電信總局及所屬機構現職人員轉調該公司後,如未選擇適用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者,渠等於轉任公務人員後,其曾任年資得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2 條第3 項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年資。
三、依銓敘部89 年11 月17 日89 退二字第1955886 號書函釋示,某甲84 年7 月1 日至同年12 月31 日任技教員年資,依前開規定僅得採計至61 年12 月止,故某甲該段年資無法採認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另某甲自85年1 月1 日起任高級業務員(專員)年資,依本部檔存資料係屬銓敘審定有案人員,且依考試院86 年11 月27 日第9 屆第60 次院會決議,自85 年7 月1 日交通部電信總局改制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後,其人員之任用審查已無須送本部辦理。準此,某甲85 年1 月1 日至87 年9 月20 日止任高級業務員(專員)之年資,因係屬銓敘審定有案人員,故得以購買該段年資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四、綜上所述,有關購買曾任交通部電信總局及該局改制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後之任職年資,本會統一補充規定,服務機關應檢送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證明書,其證明書除查註「該員為編制內職員、該段年資得依其單行退休規則採計為退休年資(勞動基準法或參照勞動基準法訂定者除外)、未曾領取退離給與」外,另須加註「該員未選擇適用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並檢附「銓敘部審定函(如無審定函須檢附考試院考試及格證書)影本」等證件函送本會,俾作為辦理之依據。
附註:
一、原「購買年資」用語現稱「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二、107 年7 月1 日公布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2 條已刪除公營事業得予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