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條第2項
發文字號: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90年7月13日90台管業二字第0250909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銓敘部90 年7 月10 日90 退三字第2038950 號書函略以,本部87 年5 月13 日87 台特三字第1606910 號函釋略以,由於離職退費係公務人員之權利,因此,離職退費權利行使之主體自屬公務人員本人,故其離職退費之申領,僅能由本人提出,無法由他人代為申領。是以,某甲委託其妻代為申請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本息,依據銓敘部上開函釋規定,仍須依申請離職退費之一般程序來函申請,始得據以辦理退費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