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
發文字號: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86年12月17日86台管業一字第0067120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銓敘部86 年12 月2 日86 台特二字第1556262 號書函釋略以: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或離職退費後,已依規定領取退休金或原繳基金費用之支票,未依票據法規定,自發票日起1 年內兌領致票失效,當事人得於退休或離職生效日起算5 年內,重行申請補發該項退休金或離職退費金額。
二、退休人員或離職人員所持本會開具之退休金或離職退費之支票,如未於發票日起1 年內兌領而失效者,其申請補發之程序為:應由當事人於上開申請補發之5 年期限內,檢附原支票並敘明通信地址,向本會提出申請補發,經本會查證屬實後,重新開具支票函送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