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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管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其所屬機關參加協會之會員人數如達規定標準,得有1名協會代表擔任考績委員會之指定委員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第5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8年7月6日部管二字第09830677473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依98 年5 月25 日修正發布之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 條第3 項(現為第5 項)規定:「各主管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其考績委員會指定委員中應有1 人為該協會之代表;其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本機關具協會會員身分者3 人,由機關首長圈選之。」基於民主參與精神,為使所屬機關之考績委員會指定委員中亦有協會會員參與,同時兼顧協會推派代表擔任考績委員會指定委員之代表性,各主管機關之所屬機關參加協會之會員人數達30 人以上或超過所屬機關預算員額1/5,且不低於3 人時,請參照上開組織規程第2 條第3 項規定辦理,即所屬機關之考績委員會指定委員中有1 人為協會代表,其代表之指定先經協會推薦本機關具協會會員身分者3 人,由機關首長圈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