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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薪)給之公務人員已加入工會者,得否適用公務人員協會法之規定組織及加入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2條及第9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1年12月31日部法一字第0912201330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協會法(以下簡稱協會法)除於第2 條規定其適用對象,及於第9 條規定公務人員得組織協會及自由入會外,協會法其他條文並未再就其適用對象,得否組織或加入協會為其他條件限制,或已加入協會者不得再加入其他團體之規定。因此,如限制協會法第2 條所規定,於機關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薪)給之公務人員已加入工會者,不得組織及加入協會,係增加協會法所無之限制,有適法性之疑慮。

二、案經工會法及勞動基準法之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91 年10 月28 日勞資一字第0910054375 號函以,工會法並未限制已加入工會者依其他法令加入其他團體,故既屬協會法第2 條第1 項所稱之公務人員,自得依該法組織及加入協會。

三、綜上,在法律無明文禁止之情形下,於機關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薪)給之公務人員已加入工會者,亦得依協會法規定組織及加入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