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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成立前後,相關人員因會務需要,前往指定處所開會,得否准予核給差旅費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50條
發文字號:
行政院主計處(現為行政院主計總處)94年12月15日處忠二字第0940009149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協會成立前後,相關人員因會務需要,前往指定處所開會,依公務人員協會法第50 條第1 項規定及銓敘部94 年11 月2 日函示,由服務機關衡酌實際需要核給公假。另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所定,旅費係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之差旅費用(現行規定為凡公務於臺澎金馬等地區所需之差旅費用),依實際需要並按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標準計列,故公務人員參與公務人員協會會議,屬會員對團體間之個人行為,係以公假登記,非處理機關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之因公出差,自無涉差旅費之報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