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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因故請辭,候補理事亦同時請辭,致理事人數未達法定人數5人,應辦理補選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13條、第16條及第2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6年1月17日部管二字第0962750976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協會法(以下簡稱協會法)第13 條規定:「(第1 項)公務人員協會置理事、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由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就會員中選任,其名額依下列之規定:一、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置理事5 人至15 人。……(第3 項)理事、監事名額在3 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之3 分之1;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 人為理事長,對外代表協會,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第16 條規定:「(第1 項)公務人員協會之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第2 項)前項第二款情形應提請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追認。」第22 條規定:「公務人員協會之理事、監事出缺時,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其任期至原任理事、監事之任期屆滿為止。」準此,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理事名額最低為5 人;理事出缺時,其缺額由候補理事依次遞補;理事因故辭職應經理事會決議通過,提請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追認。該會理事長如因故同時請辭理事並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其理事缺額應由候補理事遞補,如候補理事亦同時請辭,致理事不足法定人數5 人時,應就缺額部分辦理補選。

二、某公務人員協會章程第16 條規定:「……(第4 項)理事長出缺時,應於1 個月內補選之。」爰請先依協會法規定,由全體會員就會員中補選理事及候補理事後,再依章程規定於期限內由理事5 人互選理事長。另鑑於理事長對內綜合督導會務,對外代表協會,為維持會務順利運作,該會理事長出缺時,得由其他理事互推1 人代理之。